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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

2024-10-06 09:44:07 来源:emc体育官方网站

  北极星水处理网讯: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浙江省住建厅近日就《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详情如下:

  根据《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要求,由浙江建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请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0年2月27日前将修改书面意见反馈至主编单位。

  联系方式:徐超明,电话: ,传线@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8号建科院1210室,邮编:310012。

  为了指导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服务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86号)、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准化运维评价标准等相关法规、标准导则规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合同,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合同协议书共计10条,具体内容为:运维项目概况、合同服务期限、服务费用、承诺、词语解释、签订时间、签订地点、补充协议、合同生效、合同份数。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9条,具体条款为:一般约定、甲方、乙方、运维要求、运维服务费的支付、违约、不可抗力、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处理设施运维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现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简易设施、公共化粪池等运维的实际情况和特殊需要。

  专用合同条款共计8条,具体条款为:一般约定、甲方、乙方、运维要求、运维服务费的支付、违约、不可抗力、争议解决。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处理设施运维项目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处理设施运维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该合同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适用于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简易处理设施、公共化粪池和户内化粪池等运行维护服务甲、乙双方签约活动。甲乙双方可结合处理设施运维具体情况订立运维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运维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权利义务。

  本合同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浙江省建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8号,邮编:3100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86号)、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准化运维评价标准(导则)等相关法规、标准(导则)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运维服务及有关事宜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4.1 XX县(市、区)XX镇、XX乡、XX街道共有XX个行政村、XX个自然村,包含处理设施共XX个、接户XX户。其中纳厂处理设施XX个、集中处理设施XX个、主支管总长度约XX米、提升泵站XX座,户用处理设备XX个。设计日处理能力共约XX吨。

  4.4 本合同服务区域内新增的集中处理设施、户用处理设备、简易设施、公共化粪池、户内化粪池(若有),纳入本合同服务范围。

  每年人民币(大写)(¥:元),其中不含税金额元,税金元。年运维服务费总额人民币(大写)(¥:元),其中不含税金额元,税金元。具体费用明细详见附表1《运维项目服务对象一览表》。

  2、本合同服务区域内新增的集中处理设施、户用处理设备、简易设施、公共化粪池、户内化粪池(若有),运维费用另行计算。

  1、甲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移交手续、筹集项目资金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运维服务费用。

  3、甲方和乙方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项目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在确定区域内对集中处理设施、户用处理设备、简易设施、公共化粪池、户内化粪池(若有)进行运行维护的服务项目。

  甲方用于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范围内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1.4.1 适用于运维项目的国家、省级标准(导则)和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导则),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甲方对处理设施运维的技术标准、处理设施排放标准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导则)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6.2 甲方和乙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6.3 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对方由此造成的损失赔偿,并承担有可能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受贿及索贿或变相贿赂、受贿及索贿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受贿及索贿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处理设施运维服务范围内发现的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含卵、蛋),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上述资源均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野生动植物,乙方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损坏或损伤上述野生动植物,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甲方。

  乙方发现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死亡或损伤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规划、图纸、自行编制的技术文件及其他类似性质的技术文件的著作权属于甲方;乙方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9.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为实施处理设施运维所编制的文件、运维过程与结果记录及相关台账资料,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甲方,乙方可因实施处理设施运维的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9.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乙方在使用计算机软件、材料、设备或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乙方承担;因甲方提供的计算机软件、材料、设备或工艺等导致侵权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1.9.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在运维过程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运维合同价中。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规划、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甲方提供的项目具体服务范围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项目具体服务范围清单漏项或缺项的,甲方应予以修正,当期按实调整。

  甲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指定的甲方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甲方代表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甲方有关的具体事宜。甲方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甲方承担法律责任。甲方更换甲方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乙方。

  甲方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撤换甲方代表。

  甲方应要求在处理设施运维现场的甲方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环境保护等规定,并保障乙方免于承受因甲方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1)水电、道路、通讯线)出入运维项目服务对象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并承担手续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甲方应当在移交处理设施前向乙方提供合同范围内处理设施及处理设施运维所必需的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包括:

  (1)提供本合同范围内涉及的所有行政村、自然村和运维项目服务对象情况,以及农户受益情况的详细资料;

  (2)提供已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合格手续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竣工图、主要设施设备质保文件和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

  (4)向乙方提供以往(近一年)处理设施运行状态、问题与整改、水质检测报告等主要日常运维记录或调阅的方便性;

  4)甲方通知乙方更换不称职的运维项目负责人、乙方不配合甲方按规定进行的管理、监督检查和问题整改等。

  3.1.1 运维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运维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职称、相关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运维项目负责人经乙方授权后代表乙方负责履行合同。运维项目负责人应是乙方正式聘用的员工,乙方应向甲方提交运维项目负责人与乙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乙方为运维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乙方不提交上述文件的,运维项目负责人无权履行职责,甲方有权要求更换运维项目负责人,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或)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3.1.2 运维项目负责人按合同约定组织处理设施运维工作。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设施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甲方代表及时取得联系时,运维项目负责人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处理设施有关的人身、财产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甲方代表提交书面报告。

  3.1.3 乙方需要更换运维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运维项目负责人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运维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1.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乙方擅自更换运维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1.4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更换运维项目负责人通知后,14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运维项目负责人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甲方。继任运维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1.1项约定的职责。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运维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1.5 运维项目负责人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3.2.1 乙方应在接到运维移交通知后7天内,向甲方提交乙方运维项目管理机构及运维管理人员安排的报告,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主要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专业操作员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运维管理人员与乙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2.2 乙方派遣到运维现场的主要运维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运维过程中如有变动,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交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乙方更换主要运维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3.2.3 甲方对于乙方主要运维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乙方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甲方所质疑的情形。甲方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运维管理人员的,乙方应当撤换。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的主要运维管理人员离开运维项目所在地每月累计超过15天的,应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主要运维管理人员离开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甲方的同意。

  (3)应当在村内适当位置公示运行维护范围、标准、巡查时间、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5)按合同约定完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大修范围以外的所有运维服务对象的维修工作(运维项目服务对象大修范围参考标准详见附表2);

  (6)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其人员、材料和设备的安全,防止因处理设施运维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7)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甲方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他人或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8)能达标的处理设施排水应符合省农村污水治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要求,不能达标的运维项目服务对象应保证正常运行;

  (10)将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的运维服务费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不得出现民工集体讨薪或因此产生的维权事件;

  (11)按照法律规章、标准导则和合同约定编制日常运维记录资料、问题与整改记录和水质检测记录等,完成相关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和相关管理要求移交或报送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单位;

  乙方应对基于甲方按照第2.3.1项〔提供运维服务条件〕和第2.3.2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乙方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乙方应对处理设施和运维条件进行踏勘,并充分了解运维项目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乙方未能充分踏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或)相关责任。

  甲方需要乙方提供履约担保的,履约担保一般为年合同金额的5%,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

  4.1.1经甲乙双方确认,能达标的处理设施应达标运行;非达标处理设施和其他运维服务对象应正常运行。

  4.1.2乙方应当建立健全运行服务质量管理文件以及与其运维项目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工艺文件和作业指导书。

  4.1.3乙方应按企业基本条件要求配备化验室,制定水质检测年度计划,按计划进行进出水水质检测。

  4.1.5乙方应依照法律规章、标准导则和合同约定,对运维项目服务对象进行日常养护、巡查,及时处理故障,清理运输运维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

  4.1.6乙方不得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停用等原因确需停运全部或者部分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前将停运原因、相应应急处理措施等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

  乙方应按照运维企业基本条件要求,为本运维项目配置,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场所、化验室、人员配备、运维车辆、运维工器具、运维信息中心(平台),明确配置的数量、到位时间、相关技术参数规格等要求。

  甲方因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应支付乙方损失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甲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甲方出现第6.1.1项〔甲方违约的情形〕约定的违约情形满28天后,甲方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乙方合理的费用。

  乙方应妥善做好处理设施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相关运维设备和运维人员撤出,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乙方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和费用。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乙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6.2.1项〔乙方违约的情形〕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甲方发出整改通知后,乙方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

  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 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由合同当事人商定或确定乙方实际完成运维工作对应的运维服务费用,以及乙方已提供的其他服务的价值;

  因乙方违约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暂停对乙方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甲方和乙方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9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台风、地震、海啸、瘟疫、、戒严、、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第一时间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固定证据,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7.3.1不可抗力发生后,甲方和乙方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发生争议时,按第9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4)因不可抗力影响乙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乙方停止部分运维工作产生的费用损失由甲方和乙方合理分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甲方和乙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商定或确定甲方应支付的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根据合同约定,乙方认为有权得到追加运维服务费和(或)其他费用的,应按以下程序向甲方提出索赔:

  (1)乙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甲方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乙方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运维服务费和(或)其他费用的权利;

  (2)乙方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甲方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运维服务费和(或)其他费用,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乙方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追加运维服务费和(或)其他费用的金额;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乙方应向甲方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运维服务费和(或)其他费用,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甲方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甲方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乙方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甲方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向乙方出具经甲方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甲方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乙方的索赔要求;

  (3)乙方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运维服务费用中进行支付;乙方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9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根据合同约定,甲方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其他费用的,甲方应向乙方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甲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乙方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甲方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其他费用的权利。甲方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乙方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2)乙方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甲方。如果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甲方索赔要求的认可;

  (3)乙方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甲方可从应支付给乙方的当期运维服务费用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其他费用;甲方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9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上级运维主管部门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6.1甲方和乙方应当在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9.1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规划、图纸、甲方自行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

  1.9.4 乙方在处理设施运维过程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承担方式:  。

  关于甲方应负责提供运维服务所需要的资料,包括:达标处理设施清单、非达标处理设施清单和其他运维服务对象清单;及 。

  乙方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运维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违约责任:     。

  乙方在费用结算周期到期后的次月日前向甲方提交请款申请报告,甲方在收到报告后天内完成审(考)核并确定当期运维服务费。

  甲方出现第 6.1.1项 〔甲方违约的情形〕约定的违约情形满天后,甲方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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