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嘉荣超市松山湖绿荷居店销售活虾检出禁用药一事有新进展,近日,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官网发布了《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4007号)》,通报了该事件处置详情。
通告称,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能积极配合该局调查、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积极公告召回涉案产品、未造成食品安全事件、涉案货值金额小等情形,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对当事人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不予没收。
南都记者梳理发现,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松山湖绿荷居店早在2020年底,就曾被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过所售的甜酒花生,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随后,东莞市市场监管局给南都记者发来的最新回应称,此前通报中提及的“首次违法”是指当事人首次因销售存在此类非法添加问题的食品而被行政处罚。并透露,该案涉案物品数量12.8Kg,实际销售了7.23Kg,实际销售金额441.14元。
今年4月24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官网通报了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松山湖绿荷居店销售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合格的基围虾。
东莞市市场监管局指出,呋喃唑酮是硝基呋喃类抗菌药,具有抗菌谱广等特点,长期大量食用检出呋喃唑酮代谢物的食品,可能在内蓄积,引起恶心、呕吐、腹泻、头痛、头晕等症状。《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中规定,唑为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虾中检出呋喃唑酮代谢物的原因可能是在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
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近日发布的《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4007号)》称,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松山湖绿荷居店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用农产品基围虾,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通告称,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能积极配合东莞市市场监管局调查、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积极公告召回涉案产品、未造成食品安全事件、涉案货值金额小等情形,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经营抽检案件行政处罚裁量指引》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对当事人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不予没收。
通告还称,该店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认为该批次涉案食用农产品在进货及销售的时候是新鲜的;属于销售环节,不再进行其他加工处理;其销售经营环节各环境不可能存在不合格项目污染的可能;因此其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合格是在养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店导致的。
东莞市市场监管局对于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松山湖绿荷居店给予的减轻处罚是因为“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能积极配合东莞市市场监管局调查、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积极公告召回涉案产品、未造成食品安全事件、涉案货值金额小等情形”。
但南都记者留意到,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松山湖绿荷居店在2020年12月31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0年第71号)就曾经被查出食品安全问题。
该通报称,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松山湖绿荷居店销售的标称佛山市三水文利源食品厂生产的甜酒花生,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020年12月31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0年第71号),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松山湖绿荷居店销售的标称佛山市三水文利源食品厂生产的甜酒花生不合格。
南都记者就“当事人首次违法”及“涉案货值金额小”等问题,希望东莞市市场监管局能做进一步解释。
随后,该局文字回应南都记者称,“首次违法”是指当事人首次因销售存在此类非法添加问题的食品而被行政处罚。并透露,该案涉案物品数量12.8Kg,实际销售了7.23Kg,涉案物品数量较少,实际销售金额441.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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